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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内政发〔2008〕120号 2008年12月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发展目标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企业、生产服务项目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发挥就业倍增效应,对促进社会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来,我区的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就业压力依然很大。城镇就业由下岗再就业问题突出转变为各类就业群体问题交织,全社会就业由城镇就业压力突出转变为城乡就业压力叠加,劳动力供求关系从总量性矛盾突出转变为总量性和结构性矛盾并存。特别是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下,就业形势趋于严峻,有的地区、行业、群体的就业困难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适应就业格局的新变化,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给就业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在全面加强就业工作的同时,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全局,把调整优化就业结构与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经济和第三产业的要求,完善相关政策;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把解决当前就业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实现创业。
  要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比重达到25%以上,创业者与其带动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5左右,农村牧区通过创业实现转移就业的人员明显增加;通过鼓励创业,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使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
  二、完善创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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