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指导和帮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大力扶持农牧民进城创业,积极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营造鼓励所有劳动者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
(二)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废止各种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三)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
(四)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
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
(六)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
(七)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由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乡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所有初始创业者。
(八)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0万元。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
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担保贷款支持。
(九)初始创业者贷款的反担保人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但自身无法解决反担保问题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反担保推介服务。
(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担保机构;当年实际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6%以上的,按回收额的3%奖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享受中央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的资金支持,同时自治区财政给予5%、盟市财政给予不低于5%的资金支持,充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