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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十一)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旗县以上人事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参加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代理年限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十二)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初始创业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并给予经费补贴,人均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经费从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十三)“4050”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牧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各级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属低保对象的,可继续享受2年的低保待遇。
  (十四)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字〔2006〕34号)的规定,文件中的各项政策均适用于各类创业主体,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督促落实。
  三、强化创业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一)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征集和开发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对创业者开展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建立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培育发展创业指导师队伍,建立由专家、创业成功人士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队伍,通过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切实改进和加强创业培训,实行培训经费补助与培训成效挂钩,建立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资质认证制度,从完善培训模式、提高师资水平、改善实训条件、规范培训标准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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