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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二)加强创业教育,增强城乡居民的自主创业意识,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创业政策、创业精神和创业典型,建设“尊重创业、崇尚创业”的创业文化,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风尚。
  (三)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针,进一步统筹规划和解决好初始创业者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围绕优势特色产业的延伸配套,为中小企业发展留有足够空间,创造相关条件。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入驻园区创业的,从各方面尽可能给予优惠。在城镇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同步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营造鼓励创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进一步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创业孵化和实训基地。
  (四)切实加强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协调服务职能。在街道、社区和苏木乡镇、嘎查村普遍倡导建立创业贷款联保组织,开展“信用社区”、“信用嘎查村”建设。广泛宣传动员,大力倡导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有条件的人员为初始创业者提供反担保援助,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库,并开展反担保推介服务。
  (五)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人力资源市场要把创业服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坚决杜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现象。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层层分解工作指标,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要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功能,承担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职责。发改、财政、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全面落实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积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提供优质服务。教育部门要推动各类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创业课程,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
  (二)设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创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按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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