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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8]38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8]38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70号 2008年11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制订具体有效的学校周边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并尽快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同时,要抽调专人对隐患排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学校迅速开展对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学校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进行逐一登记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建设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质量安全鉴定。
  三、对鉴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学校要立即停止使用;对鉴定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根据鉴定结论完成加固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学校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解决或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学校围墙或建筑物周边施工,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生产、经营、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排查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现场督促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主动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学校每学期应至少开展一次针对预防地震、火灾、洪水以及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实践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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