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锦政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较快发展,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锦政发〔2008〕30号)。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开发优惠政策
(一)土地出让方面
1.采取净地(期地)方式出让土地。只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与区级政府或原用地单位签订拆迁承包协议(或补偿协议),在相关区政府处理好土地和地上物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明确净地时间后,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前实施土地出让。
2.每宗土地的出让交易费1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缴纳;超过10万元部分按50%缴纳,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适当降低出让项目首付款比例。对土地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成交款首付50%。余者,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全部交齐。
(二)税费减免方面
1.对投资回报率小或投资回收周期长的工业地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酌情减免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自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预缴、年度汇算,预缴比例按下限执行。
对购买期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2008〕83号)关于契税缴税期限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
3.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收费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4.从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返还。
(三)规划方面
1.依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控制性规划条件。在满足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