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因热用户违规拆改、装饰装修供热设施导致无法抢修而必须拆除遮挡物的,热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供热温度的,已经按照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热用户,有权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要求供热单位退还相应的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有下列原因的可以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全天室外平均气温低于供热设计标准-15℃造成无法供热或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
(二)由于热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热设施或者损毁供热设施造成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赔偿标准、分摊比例及认定方法:
(一)热用户居室内温度在14℃以上、16℃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
(二)热用户居室内温度在12℃以上、14℃以下(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三)热用户居室内温度在10℃以上、12℃以下(含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70%;
(四)热用户居室内温度低于10℃(含10℃)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85%;
(五)供热企业不按期限供热,应按实际少供天数收费分摊比例的100%退还热用户采暖费;
(六)采暖费各月分摊比例为:11月份14%,12月份24%,1月份24%,2月份24%,3月份、4月份14%;
(七)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热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之日起至供热单位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
相应采暖费的退还应当在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热用户同意,也可转入下一年采暖费中;对有陈欠采暖费的热用户,所退费用将直接冲抵陈欠采暖费。
第二十九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时,可向房屋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测温申请后4小时内进入现场实地测温。一次测温时间为连续3天,每次测温时间应在每天的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3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实际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