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泵站出口至室内采暖设施由房屋管理单位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每平方米1元,从采暖费中支取。房屋室内建筑层高以3米为采暖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采暖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第三十五条 热用户应当在供暖开栓前缴纳采暖费。供热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提前缴费的热用户可实行优惠政策;对逾期缴费的,可依照约定按日收取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有权对其停止供热,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新竣工交付使用房屋第一年开栓供暖,采暖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其中:已售出房屋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由建设单位缴纳的未售出房屋的采暖费不得在第二年以后向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摊收。
第三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采暖费,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内(不足规定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住房面积计算),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85%,个人承担15%;企业职工承担采暖费的比例参照上述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超过规定标准面积部分(多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的采暖费由职工个人承担。具体承担责任划分如下:
(一)由家庭中的男方所在单位承担;如女方职务、职级高于男方,男女双方享受住房标准差额部分的采暖费由女方单位承担;
(二)家庭中男方故去,由女方所在单位承担;如女方单位确无能力,可由已故男方或者家庭其他同住成员所在单位承担;
(三)被市供暖管理办公室认定为不具备缴费能力单位职工的采暖费,由职工家庭中按其配偶、子女、其他同住成员所在单位的顺序依次承担;
(四)被市离退休管理服务中心接收的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由市离退休管理中心承担;
(五)家庭中既有本地职工又有外地职工的,由本地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只有外地职工的,由职工个人承担,缴纳后可凭供热单位开据的采暖费收据回单位报销;
(六)现役军人家庭,部队在本地集中居住的,由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承担;部队在外地或者在本地不集中居住的,由现役军人家庭中在地方的一方所在单位承担;
(七)无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采暖费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