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一般事故处300万元以上38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处340万元以上420万元以下罚款;重大事故处380万元以上460万元以下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4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二、《
安全生产法》第
81条、
《条例》第
38条和
《暂行规定》第
18条的细化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安全生产法》第
17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2万元至20万元的幅度内,可结合
《条例》第
38条和
《暂行规定》第
18条规定的罚款百分比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处罚;高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处罚。
三、《
安全生产法》第
80条的细化标准
对于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