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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教规划〔2008〕48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国家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现公布执行。

  附件: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工作,保证新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规格,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份,属于公益性事业。

  自治区对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纳入自治区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要有利于优化高等教育的结构,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区域合理布局,有利于培养行业、企业和农村需要的高等实用人才。

  鼓励大型企业投资举办高等职业学校,优先考虑设置工科类以及布局在北部湾经济区沿海城市的高等职业学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不得举办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专业。民办学校应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六条 申请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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