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2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申请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第七条 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学校名下的办学用地(不少于150亩);
(二)除土地购置费外,举办者投入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等资金(含实物折算资金)不少于1亿元;
(三)学校办学条件必须达到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规定要求;
(四)学校的资产产权明晰,申请者必须保证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送自治区教育厅。举办者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筹设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份);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5份);
(三)学校的办学地址及当地政府同意在该地办学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5份);
(四)学校的办学用地及当地政府同意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5份);
(五)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一式6份,提供原件审验)。
第九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逐级上报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送自治区教育厅。举办者必须提交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