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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原件一式30份);

  (二)筹设批准书(复印件一式30份);

  (三)筹设情况报告(原件一式30份);

  (四)学校章程,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一式30份);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一式30份,提供原件审验);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一式30份,提供原件审验);

  (七)学校近5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原件一式30份);

  (八)首批招生专业的培养计划(5个左右)(原件一式30份)。

  第十一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本办法第十条(一)、(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审批,实行公平竞争、专家评议答辩、行政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一)自治区教育厅根据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网站上公布筹设学校方案,公开限时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和竞争。

  (二)自治区教育厅受理申请后,组织由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及高等院校专家参与的遴选工作评议答辩小组,对举办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答辩。主要内容包括申办者资格和实力、筹设规划可行性、学校办学类型和专业建设、学校区域布局、当地政府支持情况等。在评议答辩的基础上,若有必要,可选择部分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二)遴选工作评议答辩小组,在评议答辩或实地考察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择优遴选举办者和筹设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建议予以筹建。

  (三)自治区教育厅对遴选工作评议答辩小组所提出的筹建建议,进行审核后在自治区教育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初选名单。公示结束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确定举办者和筹设学校名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正式设立,实行行政审核、专家考察评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第四季度办理正式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手续。举办者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工作并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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