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分管市府办公厅的副市长或秘书长担任,分管领导由市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担任;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单位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一般由单位指定负责报送信息的处(科)室领导担任。
第十条 为提高服务领导科学决策的效率和水平,应严格内部刊物的审批制度,限制内部刊物的数量和发放范围。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份内部刊物,发放范围只能在本系统内派发,不得越级派发。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拓展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加强业务培训,组织、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活动。
(四)完成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工作指标和任务。
(五)向各政务信息报送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六)加强同上级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七)做好信息资料及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向市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报送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信息员的有关资料,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备案。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