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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9)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文〔2009〕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 102 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2009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和办法。全省月人均增加130元,采取与个人缴费年限及各地缴费水平适当挂钩的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

  基本增加部分月人均100元,其中,80元作为普遍增加部分,20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水平挂钩,具体标准见“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标准表”(附件1)。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月人均30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计算公式表示为:

  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调整标准=基本增加部分 +1元×当年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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