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津价检〔2008〕339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我局制定了《天津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学习并严格依据《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执行标准》贯彻执行。
附件: 《天津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 | 项目名称 | 执法依据 | 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号 |
1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减轻罚款幅度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 减轻罚款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后果的;
2、初次违法的;
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4、对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等达到教育作用的;
5、按照规定需要减轻罚款的其他行为。 | 1、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的:对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罚款的情形:无减轻或从重情形的 | 1、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的:对经营者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罚款的情形:
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屡查屡犯的;
3、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5、经营者拒不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 1、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的:对经营者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 |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七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 | 一般罚款的情形:无从重情形的 | 1、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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