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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9)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湘价传电[2009]2号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各市州物价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7号)精神,现将我省汽、柴油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零售仍实行最高价格管理,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60元,我省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具体在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对零售企业全省统一扣减每吨300元;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零售企业和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分别不少于300元和400元。

  三、取消清净剂加价。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添加清净剂名目加收费用。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以小包装形式单独销售清净剂,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调整后的汽、柴油价格自2009年1月15日零时起执行。

  六、公路客运、出租车票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格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八、各级物价部门及中石化、中石油湖南分公司要在元月15日10:00前将成品油调价后的市场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物价局(传真:0731-221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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