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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9)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文〔2009〕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并于2008年12月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多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

  (一)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50元。

  (三)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养老金40元。

  (四)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原工商业者,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养老金40元。

  二、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970元的 ,补齐至970元后再参加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四、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五、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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