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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一)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速度。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抓住建设西部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和兰州作为西北能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的重要机遇,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步伐,提高人民防空工程总量,形成布局合理、质量优良的人民防空工程体系。
  (二)认真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工业园区、居民小区、大学城、旧城区改造等)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并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使用用途和防护等级由人民防空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确定。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的建设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办理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和验收中防空地下室质量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和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护标准,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对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属国家、省和市人民防空部门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管理,其它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按相关规定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四)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良好状态。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应依法报经市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并按人民防空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市人民防空部门批准,按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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