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各县区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集体及个体投资人民防空建设,参与人民防空设施的建设与经营。除指挥工程、通信警报工程等涉密项目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科研、设计、建设、监理等要实行公开招标。要运用优惠政策,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
(二)深化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部门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部门单独修建或其他法人使用国有资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理。
(三)大力发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对现有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实行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者平时享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各县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所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人民防空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建的公用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和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项专用工程,其使用和收益权平时归人民防空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共同共有。充分发挥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向防空防灾一体化迈进,逐步与国际民防接轨。
七、积极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一)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进入市、县区财政人民防空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作为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用于人民防空事业的建设发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提取10%用于指挥、通信警报建设,提取3%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其余部分按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与发展,严禁挪作它用。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使用易地建设费应提出使用计划,报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使用。
(二)落实地方财政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的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经费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经费、群众防空组织训练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城市财政负担人民防空经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每年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要提出工作经费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下拨人民防空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