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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三)落实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省政府关于社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的规定,落实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逐步征收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所承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四)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有经济收益的从经济收益中安排维护管理经费,无经济收益的由人民防空部门安排维护管理经费;人民防空专用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安排维护管理经费;防空地下室,由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者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负责安排维护管理经费。 
  (五)加强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沉淀或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年终节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八、依法管理人民防空工作
  (一)提高人民防空工作法制化水平。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和制定政府规章,加强人民防空立法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改制定人民防空建设的相关规定,实现人民防空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大人民防空工作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对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要履行职责,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
  九、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组织领导
  (一)强化人民防空工作领导职责。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军事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义务,齐抓共管,尽职尽责。
  (二)健全人民防空组织机构。结合军事斗争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人民防空机构建设,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民防空机构设置,充实人民防空部门人员力量,选优配强人民防空部门领导班子。
  (三)广泛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把人民防空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统一安排部署。要重视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初级中学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师资,确保教育效果。
  (四)加强人民防空部门自身建设。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努力加强人民防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准军事化”创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不断提高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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