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中石化贵州分公司及各分(支)公司、中石油贵州分公司及各分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7号)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省内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5日零时起,我省90#汽油和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60元,具体零售价格可由各零售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调整后各油品具体最高价格见附表。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下调,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具体批发价格由购销双方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三、由于气温变化和调整生产工艺等因素的影响,根据省有关部门检测的数据,结合实际,我省汽油密度由0.7463调整为0.7587,柴油密度由0.8475调整为0.8562,此次价格调整时暂分别按0.7524和0.8535执行。
四、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我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的责任,切实保证省内成品油市场供应。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时向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要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各市、州、地物价局要在1月15日18时前将调价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联系电话:0851-5255647(传真)。
附表一:贵州省各价区汽、煤油销售价格表(2009年1月)
附表二:贵州省各价区柴油销售价格表(2009年1月)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