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监控机制。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细则,促进国有资产规范运行。针对国有资产流失和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抓紧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把追究责任落到实处。对监管的企业集团和股份公司应按照“母公司集中控制决策、大额资金调度等需要集权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党委参与、必要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介入”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对企业资本运营、产权交易、投资决策、营销采购、财务资金等关键环节事项的权力运作,应研究制定综合管理办法,提出规范性要求和原则性意见。
四是改进重大经济事项和财务开支审批机制。目前采取的“一把手”对重大经济事项和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方式看似合理,实际上是一个人说了算,失去监督。因此,应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和重要财务开支,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把关和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制度。这既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也可以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和避免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而实际不具体承担责任”的现象。
五是建立和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制。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整改,涉及国有企业的,协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整改;涉及部门财政管理的,协调财政部门督促整改;涉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擅自出借国有资金的,协调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财政等相关部门督促整改;涉及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由审计机关直接督促整改。实行专项督察制度,审计机关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财政部门等,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联合督察,促进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任务。对知错不改和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应向社会重点公告,并提请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人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六是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针对责任不清、难以追究责任的实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应强化管理,分类制定措施和办法,明确干部权责。应研究制定重大违纪问题问询制度和通报制度,对审计查出的重大违纪违规的屡查屡犯问题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整改不力而贻误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询、问责,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办法》(甘纪发〔2008〕12号),严肃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