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规[2009]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发改委、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管理工作实际,对《
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津国土房资[2006]114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镇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