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挂钩试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挂钩试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意见;
(八)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区备选库,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入库通知书。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挂钩周转指标。国土资源部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后,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择优选择挂钩试点项目区,并下达开展项目区整体审批通知书。
对于滨海新区范围内的项目区,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并集中下达滨海新区的挂钩周转指标,择优选择挂钩试点项目区,下达开展项目区整体审批通知书。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
(二)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经批准的建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五)经听证、公示告知的权属调整方案和地类调整方案等材料;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包含以下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依法定程序形成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的决议;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之间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的协议;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地块相邻各方(所有权人)的土地界址确认文件。
(六)项目预算书和资金筹措方案。涉及土地出让收益的,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七)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按规划完成拆旧区复耕的承诺;
(八)挂钩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开展挂钩试点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的说明;
(九)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市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递交《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县人民政府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签订《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