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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十三条 项目区批准后,挂钩试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组织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报批,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批准土地征收后,还迁村民住宅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照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第十五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进行面积测量,并登记入册。

  第十六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组织完成拆旧区整理复垦,并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项目区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整体检查验收。

第三章 项目区设置和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十九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挂钩试点区、县行政辖区内设置,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区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拆旧建新安排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十条 项目区规模要适度,对于规模较大的,挂钩试点区县须对项目区进行拆分,将建新、拆旧地块对应并按实施时序进行编号,确保各子项目区土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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