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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关于下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二十一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二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挂钩试点区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挂钩周转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登记周转指标形成来源和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各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每月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末一周内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节余和归还情况。

  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对全市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土地整理复垦

  第二十六条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前,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要与具体实施整理复垦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单位应依据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的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具体开展整理复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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