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 达到验收标准的,下发验收文件。对由原建设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核定后用于归还周转指标。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重新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经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建新拆旧完成后,由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区实施规划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挂钩试点项目区按季度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查,以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的时间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不定期组织对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对于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相应限制下一期周转指标的使用。
对于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完成挂钩试点工作的区县,取消挂钩试点资格,今后不再批准新的试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