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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兰州市老龄工作经费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兰州市老龄工作经费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经费和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规定,根据兰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年增加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起适当提高我市老龄工作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老龄工作经费由现行每位老人每年1.5元提高到3元。
  二、县区老龄工作经费按每位老人每年3元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每年从福利彩票基金中为老龄工作部门拨付5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为老年服务先进典型、示范点工作补助、基层老年协会活动补助、大病救助后仍然特困的老年人救助、老龄工作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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