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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禁止截留、平调、挪用村集体资金。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也不得以还债付息等为理由,擅自克扣和挤占村集体资金。村集体资金使用时,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

  (三)禁止向村集体摊派会议、培训等费用。各地、各部门面向农村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和会议,凡是要求村干部参加的,其学习、培训、开会费用(含差旅费)均由举办单位解决,不得由村集体负担。

  (四)严格执行报刊订阅“限额制”。坚持村级公费订阅报刊每年每村不超过1500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所属村公费订阅报刊每年每村不超过1200元标准。村里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搞账外订阅。

  (五)治理农民建房多收费、乱罚款问题。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

  (七)治理结婚登记方面搭车收费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结婚证书样式由婚姻登记人自愿选择。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

  (八)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建设。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效果。将收费和价格“公示制”落实到每个乡(镇)、每个村,使每个农户都能了解到收费和价格政策,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三、加强领导,认真搞好农民负担清理检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开展农民负担清理检查。继续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工作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减负工作机构监管职能。对广大基层干部要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他们维护农民利益和认真贯彻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确保农民负担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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