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宜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且与广东省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项目,纳入我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其中不适应我省实际管理需要的项目,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规范前置审批项目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的现象。
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其中国家有关部门以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下级机关以转报方式办理。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要适时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或依照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和公开各市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设定的行政许可,涉密事项除外)目录,并将项目目录送省监察厅、法制办备案。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设定文件也应及时予以清理。合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机关。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积极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定位,对需要调整的审批实施机关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切实解决好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等问题。
(二)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管理权限。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切实体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要求。对既可以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也可以由下级政府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要求,依法委托或下放下级政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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