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需省一级综合平衡、统一管理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委托或下放到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市政府管理。属于地方管理事务,可以委托或下放到地级市政府管理的,原则上委托或下放到地级市政府管理。
凡省委托或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的审批权,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也同时委托或下放到县级政府管理。现行须由县级政府报送地级以上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改由县级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备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扩权项目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建立考评机制,确保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的落实和规范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对委托或下放管理的权限,要制订规范的实施办法,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简化登记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和协调职能、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以及技术服务职能等方面的作用。
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性审查、一般性资格资质审查和职称评审等,逐步依法转移或授权给成熟规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被授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行业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实施等级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对转移或授权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项目的衔接工作,并加强指导、跟踪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评估相关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转移或授权的社会组织要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自觉接受转移或授权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加强和规范对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和重点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投资、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管理环节的衔接工作,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结时限,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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