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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对有数量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开发和经营的项目,在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公开分配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完善程序,加强监督,规范招标、拍卖行为,防止产生不正当竞争。

  改革和完善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方式。在明确使用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资金分配和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

  整顿和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或调整。对保留的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机关和被授权社会组织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对与审批相关,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宜,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承担机构。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审批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通过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

  规范行政审批运行程序。审批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批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项目,应制订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项目,应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有关机关要建立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监督、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

  加强和规范备案管理。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备案项目,确需设定备案项目,必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备案范围和程序,不得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建立健全成果互认机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检测、检疫、评审、培训等成果要互相承认,不得重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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