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安全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哈价函〔2009〕2号)
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你协会报来《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有关收费费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规定,现函复如下:
1、你单位是经民政局批准的社会团体,具体法人资格,可以开展自愿有偿的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
2、收费标准由你单位自行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能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3、培训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或把本部门正常工作职能自行进行代理、咨询等各种服务。
4、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要按隶属关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税务发票。
5、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收费)公示,接受监督。
6、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将按《
价格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取消收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