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稳定社会就业形势,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参保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缓缴5个百分点
凡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其单位缴费费率按15%执行,另5个百分点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