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
(成府发〔2009〕2号 2009年1月8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部署和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成长性工业企业,在2009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一年,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及关键环节的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2009年内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工业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按项目贷款实际发生息金的70%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及关键环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且在证券市场融资投资本地的工业企业,2009年内在国内外(含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对再次发行股票的,给予400万元补贴;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300万元补贴;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四、支持担保机构发展。在2009年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20%的补贴;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3%(不含3%)的,按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在2009年内,对区(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出资比例,一、二圈层达到市担保引导资金4倍以上、三圈层达到市担保引导资金2倍以上,且担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经评估符合条件,市上追加500万元,区(市)县按上述出资比例配套出资,用于补充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