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
(沪社登〔2009〕1号)
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办):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08]111号)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社会团体登记费(包括社会团体登记费、社会团体审核申请手续费、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