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交〔2009〕8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促进监理人员自觉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请与厅质监局联系。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加强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管理,促进监理人员自觉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从事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人员是指持有监理上岗从业证书,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包括监理岗位管理、执业行为管理、执业信息管理和业绩管理。
第五条 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在浙江交通网站的“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并与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挂钩。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六条 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厅质监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