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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六)由于当前持有上岗从业证书人数相对不足,持有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者可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持有试验检测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担任试验员岗位职务。
  (七)持有监理上岗从业证书但未经岗位登记者及无监理上岗从业证书者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条 监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监理培训和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监理人员应当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及其它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的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必须与所服务的监理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一致,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登记企业应当与服务企业一致。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副总监理工程师、个别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由服务企业向登记企业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章 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包括监理工作行为和职业操守,其中监理工作行为是指监理人员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的相关行为;职业操守是指监理人员与其行使监理工作职责有关的职业道德、履约表现等行为。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管理主要是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管理。
  (一)良好行为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监理行为规范,成绩显著,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建设单位的通报表扬、表彰或奖励的行为。
  (二)不良行为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或规范,经监理企业、建设单位、行业协会、质监机构、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机构查实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监理工作表现优良、成绩突出的监理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对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处,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清退出我省交通监理市场等处理,直至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罚,或建议发证部门予以吊销监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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