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交通监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监理人员良好行为激励机制和不良行为的惩戒机制等行业自律机制,完善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细则,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并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员的良好行为应当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应实行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动态管理制度,参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分类表》对从业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考核评价。监理企业对监理工作表现良好、成绩显著的监理人员应当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应当按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章 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交通厅建立“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对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行为信息和其他信息(附件1)。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执业行为信息根据行为的优劣等级或程度确定不同的公布期限(详见附件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分类表》)。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应由登记企业网上报送;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信息可由登记企业、所在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行业协会书面报送省、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由质监机构审核并发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与监理企业签订《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信息承诺书》(附件3),承诺所提供的执业信息真实,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将个人基本信息的更新情况提供给登记企业,登记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人员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对监理企业、建设单位、监理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信息提供单位予以澄清。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