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对信息系统记录的执业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质监机构提出要求更正的书面申请。
质监机构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提出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员执业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会公众有权对虚假的信息进行投诉举报,质监机构对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七条 信息提供者应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单位、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监理人员业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员业绩应当纳入“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监理人员业绩由监理企业网上报送,经省、市质监机构审核后发布,用于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替换人员业绩审核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评定书》是监理人员监理业绩的主要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人员不得列入《项目监理评定书》:
(一)持伪证上岗的;
(二)被监理企业、建设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清退的;
(三)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监理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保事故且负有主要监理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厅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对监理人员执业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做好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对存在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