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建设单位每年度表扬、表彰人数,不得超过该年度末项目监理办监理人员总数的15%。
2.监理企业每年度表扬、表彰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该年度末岗位登记人数的10%,同时不得超过该年度末在建项目监理办监理人员总数的10%。
二、不良行为
序号
| 不良行为表现
| 信息公布期限
(年)
|
1
|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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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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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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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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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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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受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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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受建设单位通报批评、清退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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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受监理企业通报批评、清退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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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索贿、受贿、行贿,或受司法机构刑事处罚的其它不良行为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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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持假证、假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监理资格证、监理业务培训证及虚假工作经历等)从业(包括应聘、投标、上岗);报送虚假执业信息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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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擅自离岗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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