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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注:1.建设单位每年度表扬、表彰人数,不得超过该年度末项目监理办监理人员总数的15%。
  2.监理企业每年度表扬、表彰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该年度末岗位登记人数的10%,同时不得超过该年度末在建项目监理办监理人员总数的10%。

  二、不良行为

序号

不良行为表现

信息公布期限

(年)

1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

2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3

3

因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

4

受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

3

5

受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

2

6

受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2

7

受建设单位通报批评、清退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1

8

受监理企业通报批评、清退等处罚的不良行为

1

9

索贿、受贿、行贿,或受司法机构刑事处罚的其它不良行为

5

10

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持假证、假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监理资格证、监理业务培训证及虚假工作经历等)从业(包括应聘、投标、上岗);报送虚假执业信息

3

11

擅自离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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