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目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注〔2008〕815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了《
关于对部分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目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16号)。
通知要求:生产并出口首批列入国家局《
关于对部分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目录管理的通告》(国食药监办[2008]595号,以下简称《通告》)附件收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现行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GMP证书》,符合要求的企业出口前应按规定申请《药品销售证明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照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并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两年后,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不得生产出口《通告》所收载的品种,亦不得以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方式加工出口《通告》中所列药品。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