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民电〔2009〕4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09〕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1月9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的范围、标准和形式。此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范围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党员)。补贴标准分别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180元;建国前老党员每人180元。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2008年11月底计财台帐统计数据为准。一次性生活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加快组织实施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拉动低收入群众消费需求,妥善安排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的一项重大举措,政治性、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性,作为当前一项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集中人员力量,认真组织实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完成好这项工作任务,务必于春节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并保证不漏一人、不少一户。要加强宣传,让广大党员群众知晓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政策措施。各地补贴资金发放落实情况要于1月20日前及时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三、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掌握国家政策,认真审核发放范围,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努力做到资金发放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
四、切实做好其他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和帮扶捐助活动,落实各项救助制度措施,按时足额发放各项救助资金,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粮油、蔬菜、副食品、衣被、住所和取暖等问题,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都能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