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的管理,维护本市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修订了《重庆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重庆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的管理,维护本市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法人单位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的准入备案和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渝办事机构应协同本市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管理。
第五条 经批准备案并按规定开展监理业务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从事工程监理,可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
第七条 单项工程备案制,即每承接一项监理业务,办理一次准入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