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单项工程备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且满足拟承接监理工程的专业要求;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
4、有与拟承接监理工程相匹配的自有监理队伍,以及相应的计算机、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
5、拟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单位为本单位;
6、所监理的工程未出现不合格工程;
7、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
8、法律法规和市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项目法人发出的监理委托函或中标通知书后,应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渝监理介绍信原件;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3、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以及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验原件,收复印件)
4、拟在项目上使用的技术装备资料复印件;
5、拟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阅历、学历、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6、监理业绩资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7、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所监理的工程未出现不合格情况的证明原件,以及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原件;
8、在渝正在实施监理工程的情况。
(三)市建委将拟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压证后,签发备案证。
(四)单项工程监理合同责任期终结,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持单位介绍信、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无四级以上安全事故证明、建设单位完工证明及评价意见等,领取所压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退还的同时,单项工程入渝备案的效力即予终止。
第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渝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