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渝单项工程备案承接监理业务三年以上;
3、在渝监理工程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一项或巴渝杯二项,或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三次及以上;
4、在渝监理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且未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5、法律法规和市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可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由市建委核定其进渝承接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并核发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渝监理分支机构备案证。分支机构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市建委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核准后,方准予分支机构继续备案,否则视为自动失效。
第九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分支机构备案证后,方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未办理备案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在重庆市内从事监理活动,未经核发进渝监理备案证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渝承接工程应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监理收费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企业应以自有队伍实施监理,服从和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本市的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对其监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外地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或监理收费低于国家标准的,或由于工程监理的责任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市建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取消6个月以上在渝承接监理业务资格的处理决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渝监理项目总监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建委;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备案证交回市建委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