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9〕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缓缴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缓缴期限,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时约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齐个人账户资金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得擅自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一是统筹地区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预计2009年享受待遇人数(按照接转2008年领取待遇人数+2008年末参保人数×4.6%的登记失业率)进行测算,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18个月以上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其他统筹地区下调30%。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50%。二是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不低于12个月以上待遇的,可以在2009年度内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各地可探索基金适当补贴、降低准入门槛等措施,把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尽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三是基本医疗保险仍实行双基数的统筹地区,要认真研究测算,尽快过渡为单基数征缴。具体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