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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要由统筹地区根据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掌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使用上述补贴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检查,及时将基金补贴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要确定培训内容,拟定培训目标,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大纲,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五、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一是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可采取轮岗作业、待岗培训等方式,减少工作时间,增加作业班次。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降低职工工资;特别困难的企业,也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二是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员的,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虽然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的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三是企业规模裁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再就业培训等各项工作。困难企业规模裁员的,可以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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