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洪塘镇洪塘村、新民镇湖安社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厦府〔2009〕4号)
同安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洪塘镇洪塘村、新民镇湖安社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同政〔2008〕14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同安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将1.7967公顷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洪塘镇洪塘村水田0.4401公顷、园地0.1043公顷;新民镇湖安社区旱地0.0645公顷、园地1.187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463公顷;共计3.3430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申请用地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按规定报有权政府审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