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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沪建交[2008]1044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沪府[2008]78号),现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
序号材料名称禁止或者限制的范围和内容发文单位、相关文件名称和编号
1现场搅拌砂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1、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2、市建设交通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
2单玻建筑外门窗禁止在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使用(设备用房和非空调的辅助建筑除外)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
3普通照明白炽灯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中使用(瞬时有自熄自控开关装置除外)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4水封深度小于50mm的地漏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5砖砌检查井禁止在市政和住宅小区工程中使用市政府《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第90号市长令)
6粘土瓦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纳入风貌保护区的老建筑除外)中使用市政府《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第90号市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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